信件标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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药店问题咨询 | |||
来信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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姚*** |
来信时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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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02-20 13:24 | |
信件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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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人目前就职于一家公立医院药剂科签署合同关系,我可以用自己的执业药师证开一家药店吗 | |||
回复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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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|
回复时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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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02-22 17:32 | |
回复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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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友您好!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第二十三条明确“从事质量管理、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,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”;《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》(国药监人〔2021〕36号)印发的《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四条明确“严禁《执业药师注册证》挂靠,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,由发证部门撤销《执业药师注册证》,三年内不予注册”。如有问题,可咨询0566-2318698。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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